本月起,京津冀三地將同步實施新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環保標準

核心提示:9月1日開始,京津冀三地將同步實施新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環保標準,屆時京津冀的裝修將會更加健康、環保。(相關閱讀:京津冀三地聯合發布首個環保統一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
9月1日開始,京津冀三地將同步實施新的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環保標準,屆時京津冀的裝修將會更加健康、環保。(相關閱讀:京津冀三地聯合發布首個環保統一標準:《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

環保部門表示,此次將在三地統一執行的《建筑類涂料與膠黏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相關閱讀:重磅!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全文))旨在對生產、銷售、使用建筑類涂料與膠黏劑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管控,從而減少這些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VOCs無組織排放。這也是京津冀三地在環保領域發布的首個統一標準。預計《標準》實施后,可以減少建筑類涂料與膠黏劑VOCs排放約20%~40%。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體物,此前北京市已經針對煉油石化、印刷、汽車制造等重點行業先后發布了7項控制VOCs排放的地方標準。隨著城市化進程,建筑類涂料與膠黏劑的大量使用產生的VOCs無組織排放成為VOCs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為了從源頭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依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在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制定本市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

《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相關標準內容解讀。
一、標準適用范圍類問題
本標準主要管控對象是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目標是對標準適用范圍內的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產品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進行管控,對于建筑類涂料來說,本標準主要管控使用量大的幾類建筑類涂料,包括內墻涂料、外墻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和建筑防腐涂料,不在標準適用范圍內的建筑類涂料不在管控范圍內,但與內墻涂料、外墻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和建筑防腐涂料配套使用的涂料類產品(墻體加固劑、墻體中層漆等)需要參照對應產品,納入管控。
1.問:瓷磚膠(粉質)、砂漿、sbs膠粘劑、醇酸磁漆、丙烯酸聚氨酯磁漆、環氧面漆、聚醋酸乙烯脂、藝術涂料等是否執行本標準?
答:對不同名稱、類型產品,首先應依照其使用用途判斷是否應用于建筑領域,凡用于建筑領域的涂料(包括外墻涂料、內墻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與建筑防腐涂料)和膠粘劑(包括溶劑型膠粘劑、水基膠粘劑與本體型膠粘劑)均適用于本標準。對于應用于建筑領域的涂料和膠粘劑應對照標準中產品類型來判斷其分類,確定其所應執行的含量限值及檢測方法。
僅用于工業領域(如:家具企業家具生產過程使用)的涂料、膠粘劑不在本標準管控范圍。

2.問:類建筑防腐涂料如何界定?如何判斷北京地區哪些項目需要施用重防腐涂料?
答:能延緩或防止建筑物材料腐蝕的涂料稱為建筑防腐涂料,適用于家裝、公共環境、建筑混凝土和鋼結構表面防護與裝飾的涂料屬于建筑防腐涂料。判定是否需要采用重防腐涂料應根據設計文件中規定的防腐等級來判定。

二、產品包裝標識類問題
本標準對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提出了強制性的包裝標志要求,目標是引導消費者選用低VOCs含量產品,同時為管理部門執法提供依據。企業可以選擇包裝標志補充內容的表達方式,但必須包含標準7.1所規定包裝標志補充標明的所有內容。
1.問:9月1日(標準執行日)前所生產的產品,是否可以在現有標簽上補充標簽?應如何補充標簽?
答:9月1日(標準執行日)起,所有在北京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產品都應按照標準要求執行。9月1日之前生產和處于流通環節的產品,只要9月1日之后還在北京地區銷售與使用,都應該執行該標準的要求,含量限值與包裝標志都要滿足該標準的規定。
產品包裝標志應采用更改原包裝設計增加標準要求內容的形式,對于9月1日前所生產的產品,尚來不及變更包裝標志的,可在現有標簽上采用補充標簽的形式增加標準要求內容。
對于補充標簽要求必須包含標準7.1所規定的內容,補充標簽形式不作具體限定(如:粘貼、印刷等),但必須保證補充標簽易于查詢、不易脫落、內容清晰可辨。

2.問:標準都要求在包裝標志中增加哪些內容?
答:按照標準7.1規定,要求增加的包裝標志中必須具有:
①產品類型。按照標準中表1分類,要求可以對應到表1中的小類[如:外墻涂料-面漆;內墻涂料-面漆-光澤(60o≤10)];通常在包裝標識中產品類型應與產品名稱區分開,若產品名稱可以表示出產品類型,則產品名稱應符合上述對產品類型表述的要求,同時產品名稱應按產品真實、準確屬性命名且符合相應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②產品用途。要求參照標準附錄A,寫清用途,對于應用范圍較廣泛的涂料、膠粘劑,要求寫出其在建筑領域的用途;
③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參照標準附錄A,表達形式應采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Xg/L,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Xg/L(X為具體含量數值,即:必須寫清含量數值);禁止采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小于檢出限”、“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符合標準要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未檢出”等表達方式;“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可縮寫為“VOC含量”。
④稀釋溶劑和稀釋量(施工時需要稀釋的產品)。參照標準附錄A,寫清推薦稀釋劑名稱,以及稀釋比例;標志的具體內容要與產品類型對應,如有些產品沒有推薦稀釋劑則不需要在包裝標志上體現,即“/”部分不需要體現,例如水性涂料和水性膠粘劑不必標明推薦稀釋劑和稀釋量。
⑤施工配比(雙組份或多組分配套產品)。參照標準附錄A采用“組分A:組分B=1:X”的表達方式。總結,標簽內容盡量采用標準附錄A中的形式,如無法按照附錄A形式表達的,則應盡量將上述要求內容集中體現,便于查找對標。

3.問:標簽字體大小、顏色、排版等格式是否有要求?
答:對標簽字體大小、顏色、排版等格式不作統一要求,但表達方式要利于辨識,同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71號)、《消費品使用說明第1部分總則》(GB/T5296.1-2012)等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具體標注方式可參考《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技監局監發[1997]172號)。

4.問:對于套裝、體驗裝等產品,應如何進行標簽?
答:套裝和體驗裝均要求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執行。對由于產品表面積過小,無位置添加標準要求內容的,可以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第1部分總則》(GB/T5296.1-2012)規定執行(在說明書上提供標準要求標識內容信息),但必須確保說明書內容與產品包裝不分離。

三、產品檢測問題
本標準對產品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進行了要求,企業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也可以自行購置檢測設備進行檢測,兩種形式均要求按照標準中所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試。
出廠產品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量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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