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份起又一批化工企業將全面停產限產

核心提示:日前,環保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及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共同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提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PM2.5平
日前,環保部、發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及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共同印發《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提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15%以上。采暖季唐山等城市鋼鐵限產50%,電解鋁和氧化鋁企業限產30%以上,水泥建材全部停產

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

此次《方案》提出的PM2.5的最新控制目標及舉措,均是在“大氣十條”基礎上進一步“加碼”,VOCS成重點治理項目。

《方案》提出,在2017年10月1日前,各地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逐個排查行政區域內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減排措施,夯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工業企業實施“一廠一策”,盡可能采取停產或限產(整條生產線停產)等方式實現應急減排,鼓勵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在采暖季實施錯峰生產,一般產能過剩行業以月或兩月為單位實施輪流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要實現全社會顆粒物、VOCs在藍色預警時減排比例達到5%;全社會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等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時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據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總體要求。減排項目清單于2017年9月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方案》提出,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整治,納入各地冬季錯峰生產方案。其中,北京市完成VOCs治理任務300家,天津市76家,河北省1227家,山西省222家,山東省863家,河南省1053家。大力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涂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配套改進生產工藝。含VOCs物料應密閉儲存、輸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產品分裝等過程應密閉操作或設置集氣系統。涉VOCs物料的生產應采用密閉生產工藝,或在有集氣系統的密閉空間內進行。

涉VOCs排放的企業將全面限產停產

《方案》還提出,在2017年采暖季前(11月15日前),京津冀及周邊區域要提前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2+26”城市完成72臺機組、398萬千瓦的燃煤機組淘汰,淘汰的燃煤機組要實現電力解列或煙道物理割斷。

同時,鋼鐵、焦化、建材、有色等多個行業在采暖季將錯峰生產。“2+26”城市要實施鋼鐵企業分類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績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錯峰限停產方案。石家莊、唐山、邯鄲、安陽等重點城市,采暖季鋼鐵產能限產50%,以高爐生產能力計,采用企業實際用電量核實。

除了保障供暖等民生任務,水泥、磚瓦窯、陶瓷、石膏板等建材行業采暖季全部實施停產。方案要求,各地應結合本地建材行業產業特征,提出更大范圍錯峰生產要求。

有色化工行業優化生產調控,采暖季電解鋁廠限產30%以上,氧化鋁企業限產30%;炭素企業達不到特別排放限值的,全部停產,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限產50%以上;涉及原料藥生產的醫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的農藥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則上實施停產。

工業企業大宗物料實施錯峰運輸。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除了民生保障物資等,環渤海地區港口集疏運車輛禁止進出港區。

此外,方案要求,各省市于2017年9月底前向環境保護部報送“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項目清單、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工業企業錯峰停限產方案項目清單、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項目清單。

京津冀及周邊逐步實現五個“統一”

2017年是“大氣十條”第一階段目標的收官之年。據環保部數據,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氣影響,京津冀“2+26”城市上半年PM2.5平均濃度同比增長5.4%,2013年以來首次出現不降反升的情況。太原、石家莊等城市甚至上升30%以上。秋冬季京津冀大氣治理任務非常艱巨。

為此,方案明確,秋冬季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2+26”城市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15%以上。其中,北京、天津、石家莊、辛集4市(縣)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25%,重污染天數同比下降20%。

方案提出,環保部、中央編辦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實《設置跨地區環保機構試點方案》,開展設置跨地區環保機構試點,重點解決區域大氣環境問題。根據安排,2017年9月底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機構應完成組建籌備和試運行工作,并逐步實現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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