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核心提示:日前,浙江環保廳印發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
日前,浙江環保廳印發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7〕57號)精神,為加強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我廳起草了《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9月30日前將意見反饋我廳(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號,郵編:310012,電話:0571-28190038,傳真0571-28893580,郵箱:yangzhe@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

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圍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做好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有效銜接,強化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提升環保部門對改革區域建設項目的監管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改革區域】“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區域是指區域規劃環評依法通過審查、改革實施方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省級特色小鎮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

第三條【監管主體和對象】環保部門對改革區域內的項目審批、污染物排放、配套環保設施運維等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改革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環境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監管重點】各地應強化改革區域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定嚴格的監管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改革區域環境風險可防、可控、可管。

第二章事中監管

第五條【事中監管主體和內容】各級環保部門對改革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手續后到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期間實施事中監督管理。

改革區域事中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是,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和公開情況;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情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和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落實情況等。

第六條【事中監管方式和程序】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按工程進度及時向負責項目審批和所在地的環保部門報告環保“三同時”措施落實情況,并向社會公開。各級環保部門應實行建設項目事中過程管理,建立改革區域建設項目分類審批臺賬,參照污染源“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對經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事中監管事項進行跟蹤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參與現場核查。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建設單位整改,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章事后監管

第七條【事后監管主體和內容】各級環保部門對改革區域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實施事后監督管理。

改革區域事后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和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落實情況等。

第八條【事后監管方式和程序】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完善以排污許可證制度為核心的執法監管模式,按照屬地監管為主、排污許可“誰核發、誰監管”和污染源“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改革區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類監督管理。加大對環評承諾備案項目及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和特殊監管對象名錄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現場檢查頻次和力度,強化第三方監管,依法查處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排污等違法行為,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察。

第四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九條【信息公開】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推進改革區域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信息化管理,與排污許可信息系統相銜接,建設項目的環境信息和環保部門的監管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建設單位對環評文件及其他項目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建設項目的基本信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備案信息、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應對情況等環境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公開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信息和環境違法處罰信息,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流共享。

第十條【公眾參與】各級環保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正確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改革區域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公眾、媒體可以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2369”環保微信舉報平臺反映情況,環境保護部門對反映的問題和環境違法行為,及時作出安排,組織查處,并依法反饋和公開處理結果。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改革區域除環評承諾備案項目外的建設單位有以下違法情節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拒不執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行政拘留:

(一)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四)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

改革區域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建設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以罰款。

建設單位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法律責任】改革區域生產經營單位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違法排污的,根據違法情節依法采取按日計罰、限產、停產、停業、關閉等措施;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第三方技術機構責任】受環保部門委托開展建設項目監督檢查的第三方技術機構不得承接被監管企業相關的環保業務;未按要求履行職責或存在弄虛作假的第三方技術機構,由環保部門進行通報并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環保部門監管責任】對于在改革區域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照《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對環境保護部門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辭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建設單位、監測機構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而產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被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環境保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履行職責的,予以免責。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指建設單位是指在改革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項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改革區域建設的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且產生污染物排放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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