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膠粘劑行業職業危害與預防

核心提示:膠粘劑是指按照規定程序,把紙、布、皮革、木、金屬、玻璃、橡皮或塑料之類的材料粘合在一起的物質。由于膠粘劑具有應用廣,使用簡便,經濟效益高等許多特點,已經從木材加工,建筑和包裝等行業擴展到了服裝、輕工、
膠粘劑是指按照規定程序,把紙、布、皮革、木、金屬、玻璃、橡皮或塑料之類的材料粘合在一起的物質。由于膠粘劑具有應用廣,使用簡便,經濟效益高等許多特點,已經從木材加工,建筑和包裝等行業擴展到了服裝、輕工、機械制造、航天航空、電子電器、廣告宣傳、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郵電、倉庫等領域,成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化工產品。

膠粘劑的種類很多,按化學組成和性能分為高分子類、纖維素類和蛋白質類(天然類)。高分子類可分為熱固性粘合劑、熱塑性粘合劑、橡膠類粘合劑。熱固性粘合劑包括環氧粘合劑、酚醛粘合劑、脲醛粘合劑、三聚氰胺甲醛粘合劑。熱塑性粘合劑包括聚醋酸乙烯乳液、其他樹脂粘合劑。纖維素類可分為硝酸纖維素、醋酸纖維素。蛋白質類(天然類)可分為動物膠、酪素膠、血膠、植物蛋白膠。

膠粘劑的職業危害由于膠粘劑的成分或者溶劑的化學品多是有機化學物,對環境和勞動者的健康危害十分嚴重。

一、膠粘劑的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有:

1、皮膚損害:接觸環氧樹脂、正己烷、甲苯、氯乙烯引起皮膚過敏,接觸性皮炎;接觸氯丁膠的工人發生接觸性皮膚色素消失;接觸含有表氯醇的膠(如環氧膠)引起皮膚起水皰。

2、刺激作用:含有表氯醇、氯化溶劑、甲苯或二甲苯的膠或者蒸氣刺激眼睛;甲苯、三氯乙烯或二甲苯刺激口、喉和鼻腔;正己烷的蒸氣刺激呼吸道。

3、窒息:接觸高濃度正己烷的工作場所,有發生窒息的可能性;過熱的熱熔粘結劑會引起一氧化碳中毒。

4、肺部疾患:接觸正在粘結的某些無機絕緣材料的細塵或纖維有可能引起肺塵埃沉著病;長時間或吸入高濃度的混合的芳香族溶劑和汽油蒸氣,有可能發生肺水腫;吸入液態苯或者二甲苯,發生肺水腫、化學局部急性肺炎和出血的機會增加。

5、胃腸功能失調:在刷膠過程中,攝入小量各種膠可引起胃腸功能失調。

6、神經系統影響:吸入丙烯腈、環己烷、甲苯、二甲苯、1,1,1-三氯乙烷和三氯乙烯,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抑制,可能發生頭痛、眩暈、動作失調、麻木和昏迷;正己烷能引起多神經病變。

7、生殖毒性:接觸有機鹵溶劑的孕婦,可能發生自然流產或胎兒損害。

8、肝臟損害:二甲基甲酰胺、四氫呋喃、氯乙烯可引起肝損害。

9、心血管損害:二甲基甲酰胺能引起血壓升高。

10、造血系統損害:苯引起白細胞減少,再生障礙性貧血,甚至白血病。

11、致癌性:已經證實苯致白血病;丙烯腈和丙烯酸乙酯為可疑的人致癌物;丙烯酰胺、氯仿、二硝基甲苯、表氯醇、六氯乙烷、二氯甲烷、2-硝基丙烷為動物致癌物。

二、膠粘劑的危害預防

膠粘劑的使用過程中可產生多種職業危害,除了損害勞動者健康、使勞動者過早喪失勞動能力外,而且診治、康復的費用相當昂貴,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國家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并且威脅我國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從而制約經濟發展。那么如何預防膠粘劑的危害呢?

1、明確危害因素和職業病之間的因果關系:職業危害因素和職業病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系,病因和臨床表現均有特異性:職業因素的數量,決定了職業病的有無、輕重、緩急,即有劑量—反應的關系:有特定的發病范圍,同樣工作的其他人,按照上述規律而發生不同的反應:控制病因和發病條件,即去除職業因素,可有效地降低其發病率,甚至使其絕跡或明顯的改變職業危害因素的作用特征。

如能早期發現,及時合理處理,預后較好,康復也容易;治療方法,大多是對癥治療,目前較少有特效方法,治療個體,無助于控制人群中發病。少數毒物(如鉛、汞、鎘、苯、二硫化碳等)可對中毒者的子代發生不良影響。因此,職業病是一類人為的疾病,其發生和發展規律與人類的生產活動及職業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壞直接有關。

2、全面執行三級預防

A.貫徹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頒布實施,中國的職業衛生開始邁向一個嶄新的時代。《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和職權范圍內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監督管理。這種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也是法定義務。如果由于地方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法律規定導致重大、特大職業病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因此,監管能力的提升,從客觀上必然提高我國職業衛生的防治水平。

B.用人單位的預防措施:用人單位應當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

在嚴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設置預防措施的警示牌。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職業危害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C.勞動者的自我防范: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有關專家指出,勞動者缺乏職業病預防知識是近幾年職業安全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因此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病預防知識培訓是減少和杜絕職業病的有效之舉。

職業病的預防具有專業性,為此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不認真學習和接受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教育。

勞動者如果懷疑自己所得的疾病為職業病,應當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傷殘等級,并與所在單位聯系,依法享有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賠償等待遇。用人單位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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